关于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校内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5   浏览次数:10


各部门:

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教育部、国家语委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结合本市实际,市语委、市教委决定在本市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候选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现根据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开展校内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本校相关部门(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本校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教师

(二)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

1)高度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工作体制健全,机制顺畅,建立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领导责任明确,配备专门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有力。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措施有力。

2)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部达标、语言文字素养较高,胜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在校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扎实。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达到示范标准。校园用语用字规范。

3)积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重视学生语言文化素养培养和熏陶,深入开展语言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富有特色的校园活动品牌。

4)积极参与当地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好语言文字的社会宣传和社会服务,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的教学、科研中成绩显著。

2.先进个人

具有较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意识,积极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教育,在教育引导学生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承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以及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业绩突出,具有骨干带头作用。从事教学、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每个单位可推荐不超过1个候选先进集体或1名候选先进个人

二、推荐程序

1.部门(单位)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申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需由所在部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

2.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集体或个人。教务处(语委办公室)汇总推荐清单,提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确定,择优推荐。

3.征求意见(仅先进个人)。拟推荐先进个人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4.基层公示。拟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实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推荐渠道报上级部门。

三、申报材料

请需申报的单位按照评审要求填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见附件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于918日前将电子版申报表发送到sumhs_jwc@163.com,纸质版申报表经所在部门盖章后交至北苑1号楼600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严老师;联系电话:65881653

地址:北苑1号楼600

附件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doc

附件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个人先进申报表.doc




上海健康医学院教务处(语委办公室)

2022915日